河北新闻网12月22日讯(河北日报记者王敬照)记者今天从省教育厅获悉,河北省出台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资助办法,从2010年秋季学期起,河北省与中央共同设立国家助学金,资助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生每年可获得1000元—3000元资助,资助面约占全省普通高中在校生总数的20%。
具体资助标准由市县确定
按照办法,资助对象是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其中,孤残学生、父母丧失劳动能力学生、少数民族学生、烈士子女与单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绝对贫困家庭学生、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农村低保或农村特困救助范围的家庭子女、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和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等将获得优先资助。民办学校资助面由各市和省直管县根据当地财力和生活水平确定。
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具体标准由各市、县结合实际在1000元—3000元范围内确定。另外,各普通高中还将建立学费减收和免收制度,每年要从事业收入中提取3%比例的经费,专项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减免学费、设立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
资助资金来源进一步明确
据介绍,普通高中资助制度以国家助学金为主体,学校减免学费等为补充。公办普通高中学校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除中央财政负担60%外,地方分担的40%部分,由省、市、县三级财政分级负担。
对省、市、县各级财政的分担比例,河北省作出明确规定:近三年平均人均可用财力在全省排名前30位的县,除中央财政补助60%部分外,其余40%全部由县分担;排名后50位的县,省、县分担比例为25%、15%;其他县分担比例为15%、25%;市直属学校除中央财政补助60%部分外,其余40%全部由市级分担;民办普通高中学校国家助学金除中央财政补助60%部分外,各市县财政教育部门根据确定的资助面和资助标准,统筹安排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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