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作不当致新生儿脑瘫 张家口一医院判赔付233万多元

    河北新闻网讯(燕赵都市报记者刘彬 通讯员王红欣、雷德亮)记者从省高院获悉,张家口市桥西区法院近日判决一起操作不当致新生儿脑瘫案,一审判决医院赔偿李辛(化名)今后20年康复治疗费等共计2339478元。

    ■事故:

    操作不当致新生儿脑瘫

    2002年8月19日9时,原告李辛的母亲因宫内孕足月,到张家口市某医院生产,于同日18时15分分娩出一男婴,因医务人员操作不当,造成新生儿窒息、缺血缺氧性脑病头颅血肿,原告成为脑瘫患儿。经张家口市医学会鉴定为三级乙等医疗事故,医院方负主要责任。2005年,经北京大学司法鉴定室鉴定原告为四级伤残,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原告多次到石家庄、北京等地治疗,花去大量医疗费用。2005年、2007年、2009年,原告法定代理人3次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只对已经发生的费用进行了判决,没有对起诉后发生的康复费用做出处理。

    2009年9月18日,原告就康复治疗问题向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申请鉴定,结论为:对李辛进行康复治疗是必要的;康复治疗没有临床上的终结期;李辛构成大部分护理依赖,护理人数应为1-2人。

    ■原告:

    主张赔偿今后50年康复费用

    原告方面认为,为了能使原告接受全面、良好的康复治疗,要求被告一次性赔偿50年的康复治疗费用、康复辅助器具费、50年的住宿费、50年的交通费,50年的住院伙食补助费、20年一个人的护理费,50年的陪护人员住院伙食补助费,预付5年因控制癫痫发作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按计款的80%算,总计要求赔偿数额为6875204.42元。

    ■被告:

    应对已发生的费用进行判决

    被告辩称,根据法律规定,在后续康复治疗阶段,只有既是已经发生的又是必要的康复费用,赔偿义务人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凡是没有实际发生的,或虽然是实际发生但不是必要的,赔偿权利人都无权要求赔偿。本次诉讼,原告提出赔偿今后50年的费用,既没有事实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

    ■判决:

    给付原告20年的康复治疗费

    原告所患小儿脑瘫是指小儿脑实质损害,伴有智力不足及癫痫、肢体抽搐及视觉、听觉、语言功能障碍等症状。除了手术和药物治疗外,还需要大量的综合康复训练,所需费用较大,一般家庭难以承受。如果仅仅就实际发生的费用进行判决,原告方就会为频繁的诉讼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无疑会使之雪上加霜。根据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所出具的鉴定结论,原告的康复治疗没有临床上的终结期,且对于原告进行康复治疗是必要的,也就是原告需要终身康复治疗,其后续治疗费用是必然发生的。而且康复治疗方案基本固定,所需的费用也是相对固定的,所以酌情支持预付20年的相关费用,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据此,张家口市桥西法院判决医院赔偿原告已经发生的医疗费233600元,并按照鉴定书中提出的“医院与家庭相结合”的方法,即每年在北京博爱医院治疗6个月,在张家口家庭治疗6个月的费用计算,给付原告今后20年的康复治疗费及其他各项费用2339478元,此项费用分别于2010年12月30日前、2013年6月30日前、2015年12月30日前、2018年6月30日前、2020年12月30日前分5次给付原告,每次给付原告467895.6元。两年给付一次,给付时原告应将上年度的医疗票据交给被告。

【责任编辑:李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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