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正常生活、工作秩序,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春节期间市区有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告》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严厉打击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通告如下:
一、市区除春节期间,允许在规定的时段、规定的地点、燃放指定品种的烟花爆竹外,其它时间,未经市政府批准任何个人、单位、团体均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二、在禁放期内,市区严禁销售、储存烟花爆竹。
三、严禁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
四、未经许可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安机关将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责令停止燃放,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治安处罚。
未经许可运输烟花爆竹的,公安机关将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它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公安机关将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凡有以上行为或者其它违反相关规定的,必须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将非法烟花爆竹上缴当地公安机关。
六、广大人民群众应当积极向公安机关举报非法制造、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违法犯罪活动和线索,凡举报有功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对窝藏、包庇违法犯罪分子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从严惩处。
七、本公告所指烟花爆竹包括冷烟花等舞台焰火。
石家庄市公安局举报电话:110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责任编辑:丁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