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新闻网10月18日讯(河北日报通讯员李宏 记者周远)一名男子在交通事故中受重伤,后抢救无效死亡。因死者身份不明,民政部门代受害人家属向保险公司索赔。日前,安国市法院对此案进行一审宣判,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安国市民政局11万余元。据悉,这是保定市首例代受害人家属主张赔偿权利案。
今年5月5日,顺平县某村村民赵某驾驶一辆货车行驶在安国市境内时,与骑自行车的一男子相撞,造成该男子受重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赵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负次要责任。经查,该货车车主为刘某,且已由保定市大众味业有限公司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高开支公司办理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案发后,死者身份一直未能确定。因受害人身份不明,其亲属无法主张赔偿权利。在此情况下,安国市民政局作为社会救助部门,代受害人家属主张赔偿权利,要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高开支公司赔偿抢救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费用。
庭审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高开支公司辩称,安国市民政局无权代无名死者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因保定市大众味业有限公司已将肇事车辆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高开支公司投强制保险,为此该公司应给被害人予以赔偿。赔偿费用包括医疗抢救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119263.32元。因受害人身份不明,其亲属无法主张赔偿权利,安国市民政局作为社会救助部门,代受害人家属主张赔偿权利,并无不当。
最后,法院判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高开支公司支付给安国市民政局各项赔偿款119263.32元。
【责任编辑:殷大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