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问题乳粉公告

为严厉打击使用和销售问题乳粉的严重违法犯罪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省政府已于2010年10月13日发布了第3号公告。根据省政府第3号公告内容,石家庄市为进一步做好问题乳粉清缴工作,现将有关问题再次公告如下:

一、所有乳粉生产经营企业、使用乳粉的生产企业及其他单位(企业),不得使用、销售、藏匿2008年以前生产的乳粉。

二、省、市政府第2号公告公布,任何持有2008年以前生产的乳粉企业和个人,凡在2010年10月15日前主动上缴的,免于处罚。鉴于目前主动上缴和举报问题乳粉正值高峰,根据省政府第3号公告要求,特将主动上缴期限延长至2010年10月25日。对在此之前主动上缴的,免于处罚;对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免于追究责任。

三、凡主动上缴的问题乳粉,省质监局将派员会同当地政府现场核查并监督销毁,对乳粉所有者给予每吨6000元补偿(被清查出者除外),由省质监局统一在现场支付给乳粉所有者。同时,石家庄市政府也将对乳粉所有者再追加给予每吨3000元补偿,由市质监局统一在现场支付给乳粉所有者。

四、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每举报一起问题乳粉案件,经查实后,除省政府奖励2万元、一吨以上奖励10万元之外,市政府予以追加奖励1万元、一吨以上的追加奖励5万元。

五、2010年10月25日之后,再发现藏匿和使用问题乳粉的,将对当地政府、监管部门和企业责任人、藏匿和使用者依法依纪严惩。

投诉举报电话:85869931(白天),85373900(晚上)。

特此公告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王新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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