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到两年 虚开发票近79万元

    因购买的原料无法开具增值税发票,厂长李康(化名)便通过中间人找到一家公司,通过该公司在不到两年的时间内,虚开增值税发票70张,税款近79万元。 中间人、原料供应商、开票人及开票公司全部牵入这起虚开增值税发票案。日前,他们一起被石家庄市长安区检察院以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提起公诉。

    购买原料没发票 找人虚开发票

    2007年9月至2009年4月,李康在某加工厂任厂长期间,从李某、王某处购买黄豆,因二人无增值税发票,李康便通过孙某,让其介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公司。孙某通过司某找到栾城一家粮油公司,经该公司老板宋某同意后,由该公司虚开具增值税发票70张,税款共计789131.83元。

    李某、王某分别以每吨80元、100元的价格支付开票费用。其中,李某在2007年9月至2008年7月向加工厂供应黄豆期间,从粮油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41张,税款共计472604.11元;王某在2008年8月至2009年4月向加工厂供应黄豆期间,从粮油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29张,税款共计316527.72元。

    虚开发票全部参与人被提起公诉

    孙某从中得到介绍费2万余元,司某得到介绍费3万元左右,粮油公司老板宋某得到开票费5万余元。

    从粮油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后,司某交给李康或该厂工人时某,再由时某统一交工厂所属的有限公司进行结算。这些发票现已做纳税申报。

    长安区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李康、宋某、司某、孙某等人以及粮油公司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为他人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说理说法

    办案检察官说,根据刑法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行为。也就是说,不管参与了哪个环节,都属犯罪。

    本案中,李康虚开增值税发票虚开税款数额大于50万元,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按照刑法规定,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文/记者李媛 通讯员刘霞)

【责任编辑:丁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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