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新闻网讯(燕赵都市报记者刘红)记者从省卫生厅获悉,今后河北省将给医疗机构的不良行为记分,记分结果将作为医疗机构校验的依据。
据了解,省卫生厅近日出台了《河北省医疗机构不良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以规范医疗机构的执业行为,完善医疗机构退出机制。《办法》指出,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是指医疗机构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以及有关规范性文件要求的行为。《办法》明确规定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制度,对医疗机构的不良执业行为进行记录和评分,记录和评分结果将作为医疗机构校验的依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其登记注册的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工作。《办法》按照医疗机构执业过程中应遵循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以不良执业行为发生的严重程度以及造成后果的轻重,将记分分值分为1分、2分、4分、6分和10分五个等次,并规定了不良执业行为给患者造成伤害或者严重不良社会影响、不良执业行为在规定期限内未整改或仍达不到整改要求、发生同一不良执业行为两次以上等三种加倍记分情形。同时,《办法》将记分周期内的累积记分分为四个等次,12分以下、12-16分、16-20分、20分以上,并对每个等次分别制定出处理意见。其中,累计20分以上的医疗机构,将被暂缓校验1—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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