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合同厂方不赔 司法所调解达成和解
河北新闻网廊坊电(燕赵都市报记者程建辉 通讯员沈宁)永清县小伙上班第一天就发生了事故,单位却认为双方还没有正式建立劳动关系,不能认定是工伤。最终在当地司法所的调解下,双方达成和解,厂方支付伤者医疗费等费用。
永清县曹家务乡的王华(化名)大学毕业后一直未找到理想的工作。今年6月14日,王华经人介绍到永清县城某设备制造厂上班,单位负责人王某与王华谈好工资待遇后,就让他上机操作,由于不熟悉机器操作,王华不小心将右手指头绞进了机器中,经相关部门鉴定为因工受伤,十级伤残,无护理依赖。单位认为王华第一天上班就受伤,双方还没有正式建立劳动关系,况且王华系违反机器操作规章,自身操作失误才造成受伤,因此单位拒绝工伤赔付。双方对此事多次协商未果。
8月26日,万般无奈的王华找到了永清县曹家务司法所,请求调处此事。承办纠纷的司法干警结合案情和相关法律规定给双方做了细致的解释工作:虽然王华上班第一天就受伤,当时双方还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已经就工资标准和工资内容等作了明确约定,劳动者也确实在单位从事了相应的工作,应当认定王华和单位之间已经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因此王华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的受伤属工伤。虽然是由于王华违反操作规范导致自己受伤,但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工伤赔偿实行的是无过错赔偿原则,所以用人单位应该对劳动者进行工伤赔付。
经调解,最终劳动者和单位之间达成了和解协议,设备制造厂一次性支付王华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停工留薪期工资3800元,至此,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一段时间以来,工人上班不久就发生工伤的案件不断增多,这些劳动者大多是没有经过岗前培训就直接上岗,这就使劳动者在工作中很容易由于对操作规则不甚了解而发生意外。对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岗前培训,学习相关规章制度,既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需要,同时也是企业健康发展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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