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河北网石家庄8月27日电 27日,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修订的《中国药典》2010年版,自10月1日起执行。新版药典施行后,原同品种药品标准同时废止。
通知要求,凡《中国药典》收载的品种,自2010年10月1日起,开始执行《中国药典》标准,各药品生产企业应认真核对药品品种标准,原同品种药品标准同时废止。
凡原药品注册标准中收载的检验项目多于《中国药典》规定的,或质量指标高于新版要求的,应同时执行原标准的相应项目和指标。《中国药典》所收载的相同品种,如含有规定以外的杂质,应增加杂质控制项目。《中国药典》品种项下未收载的制剂规格,其质量标准按新版同品种要求执行,规格项按原批准证明文件执行。
若企业在执行新版的基础上,同时执行原注册标准的项目和指标,应将新版和药品注册标准号同时标注在药品说明书【执行标准】项下。若原执行的药品标准在检验方法和检验指标上与新版不一致,应提出根据新版修改药品注册标准的补充申请,报省局备案。
新版药典施行后需对药品说明书和标签进行修改的品种,如仅涉及【执行标准】项下内容修改的,各药品生产企业可自行修改,说明书修订(修改)时间统一为2010年10月1日。
据了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是国家为保证药品质量可控、确保人民用药安全有效而依法制定的药品法典,是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管理都必须严格遵守的法定依据,是国家药品标准体系的核心,是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的重要内容。2010年版《中国药典》是新中国成立60年来组织编制的第九版药典。(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