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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停车收费”开办单位用户业务

2010-08-21 10:25:22 来源:河北新闻网

    

    河北新闻网讯(燕赵都市报记者刘彬、实习生张若梦、通讯员相鹏涛、张树杰)记者8月20日从河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指挥调度中心获悉,位于石家庄市东开发区长江大道26号的省高速公路电子不停车收费客户服务中心开始办理ETC单位用户业务。

    据介绍,单位用户办理“低碳畅行卡”(记账卡)的具体流程如下:单位用户须携带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经办人身份证到指定银行(中行或工行)办理帐户审核事宜,然后携上述证件及有关手续和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至ETC客服营业厅办理。

    需办理单位记账卡的用户如有问题需要咨询,可以拨打服务热线96122。此外,还可通过客户服务网站(www.hebecc.com)查询有关业务的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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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执法派生的停车场收费由执法单位承担

  《邢台市停车场管理实施细则》9月1日正式实施

河北新闻网邢台电(燕赵都市报通讯员晓璇、潘超记者张会武)各类商业场所门前的停车场(停车泊位),原则上不收费;凡由行政执法派生的在停车场内的停车费用,一律由执法单位承担,不得向行政管理相对人收取。日前,为解决越来越突出的停车难与停车乱问题,邢台出台《邢台市停车场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于9月1日正式实施。《邢台市停车场管理实施细则》共28条,对停车场的管理主体及其职责,停车场的规划、设置、收费、管理、使用和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具体规定。《细则》提到,城市道路及便道、医院、学校、机关及各类公共服务单位院内和门前设置的停车泊位应免费。各类商业场所门前的停车场(停车泊位),原则上不收费。有条件停车的机关、事业单位应允许外来办事车辆进院停放。同时,提倡内部配建的停车场(泊位)在节假日和公休日免费对外开放。

经营性停车场停车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标准由价格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示。停车场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设置标志、收费标准、收费票据、服务标志、人员管理原则。对于不按规定佩戴服务标志,不出具票据或超标收费的,停车者可以拒绝付费。《细则》特别提到,凡由行政执法派生的在停车场内的停车费用,一律由执法单位承担,不得向行政管理相对人收取。“该措施在很大程度上为老百姓减轻了负担”,有百姓感言。《细则》还规定,车辆在停车场停放期间,发生车辆被盗、被损、丢失财物的,由停车场经营管理者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王新华】 “不停车收费”开办单位用户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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