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参保职工大病医疗费用减轻

    近日,宣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我市相关政策对全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进行了调整,统一调低了全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0.6个百分点,同时规定补助范围的医疗费用以5000元起付,最高医疗费用补偿比例65%。

    根据张家口市市本级城镇职工大病医疗补助相关政策,在不增加参保单位、职工负担的基础上,自2010年1月1日开始,统一将全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公司、单位缴费比例调低0.6个百分点。即:按6.5%比例缴费的单位,将其中5.9%划入基本医疗保险公司基金,0.6%划入大病医疗补助基金;按4.5%比例缴费的单位,将其中3.9%划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0.6%划入大病医疗补助基金;按5%比例缴费的单位,将其中4.4%划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0.6%划入大病医疗补助基金。

    补助范围为享受城镇职工大病医疗补助的对象,在年度内住院发生的(含门诊特殊病)自费药品、目录外诊疗项目、一次性医用材料限价超标部分(不含公务员补贴发生的费用)和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的费用。

    补助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以5000元为起付标准,自付在5000元以上至20000元的补助50%;20000元以上至50000元的补助55%;50000元以上至100000元的补助60%;100000元以上的补助65%。市级劳模(不包括行业系统劳模),在此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

【责任编辑:孙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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