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下午,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10.7昌黎县第七中学校园杀人案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刘金峰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09年9月份被告人刘金峰因网上聊天与昌黎县第七中学学生郑某、刘某发生矛盾,遂产生怨恨心理。2009年10月6日被告人刘金锋到昌黎县城关某超市购买了尖刀,并到某运动休闲广场购买了手套。次日15时许,被告人刘金锋携刀窜入昌黎县第七中学高三(2)班教室,与李某、赵某、郑某等人发生厮打,被告人刘金锋用尖刀对李某、赵某、郑某、王某进行刺扎,随后逃离现场。李某、赵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鉴定郑某、王某构成轻微伤。
至此,这一震惊全市的校园杀人案件正式落下帷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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