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新闻网讯(河北日报记者王巍) 用人单位新招用人员,应当自招用日起30日内到劳动部门进行用工备案。终止或解除合同的,须在终止后7日内办理备案。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今年各设区市和扩权县将全部启动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年内基本实现用人单位新招收的用工人员,全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
按照有关规定,我省要求各类用人单位尽快建立用人单位职工名册,按规定及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用人单位新招用劳动者,应当填报《用人单位录用劳动合同制职工审核备案表》,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用工备案手续,以此作为办理各项社会保险的依据。今年全省各设区市和扩权县将全部启动劳动用工备案工作,年内基本实现用人单位新招收的用工人员全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
对逾期拒不改正的,依照《河北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的规定,按未办理手续人员总数月工资的1倍至2倍处以罚款,直至补办手续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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